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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

发布:2012-03-06 12:09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,天津警官培训基地,公安部天津、上海、沈阳、四川消防研究所,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:
   国家标准gb8624-2006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,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。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-2006与旧版
 gb8624-1997在原理、分级结构、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,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一、自2007年3月1日起,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-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,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,检验报告继续有效,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
 品可仍按照gb8624-1997执行。除此之外,应按gb8624-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。
 二、目前,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2、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
 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-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,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,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-2006的顺利实施,各地可暂参照以
 下分级对比关系,规范修订后,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:
 1、按gb8624-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,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-1997的a级;
 2、按gb8624-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,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-1997的b1级;
 3、按gb8624-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,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-1997的b2级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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